“人才贷”有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鼓励各市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励资金”)。为加强省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
二、“人才贷”介绍
“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
合作银行是指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市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三、贷款对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其中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不含青岛市)。
四、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申请省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已按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资金。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各地做好人才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市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山东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