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商业银行“惠农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支持乡村振兴进程中的重要推动作用,聚焦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积极探索创新“财政+银行+担保”三方协同支农模式,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资金问题,助力威海地区乡村振兴业务发展,推动涉农业务营销,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惠农贷”业务是根据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威海市商业银行、省农担威海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原有“农易贷”业务基础上推出的,为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涉农经营主体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一种贷款业务。该办法适用于威海地区。
-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经营机构职责
(一)负责该业务的市场调研、受理、资料收集;
(二)负责业务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初审;
(三)负责业务调查报告的撰写;
(四)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和放款条件的落实;
(五)负责业务的账务核算;
(六)负责业务的贷后管理;
(七)负责业务资金支付的调查、审核与监控;
(八)负责业务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四条 总行普惠金融部职责
普惠金融部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开展业务,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负责按规程审查业务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财务情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的可行性与风险性,并提请信审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的放款审核和一级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负责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职责
负责指导业务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第三章 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除符合《贷款通则》、《威海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程序》、《威海市商业很行个人授信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的授信申请人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属于我行支持的涉农客户范围;
(二)生产经营正常且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
(三)主营突出,资金运用合理;
(四)经营者经营管理素质较高,资信状况良好;
(五)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额度、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
(一)授信额度: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授信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三)贷款利率:执行LPR基础利率-100BP。
(四)担保方式: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业务办理后,经营机构除按照《威海市商业银行对公授信后管理作业指导书》或《威海市商业银行个人授信后管理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多渠道掌握借款主体的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其风险状况等。
2.定期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落实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信息等,并关注客户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3.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普惠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